在《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休假制度进行了讲解,在规定中只说明了文职人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并没有详细的说明。
一、休假探亲怎么规定的?
主体条件军队文职人员一般满足,时间为工作满1年。
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工)在休假期间,应当探望家庭;休假时间较短的,单位可以适当安排补休。凡在正常规定范围内探亲、休假人员,均为带薪的。
二、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怎么规定的?
军队文职人员婚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外,再增加七天,一共十天。
女文职人员产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时,除按照国家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188天产假。
驻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的文职人员,除享受已明确的产假外,再增加孕产假120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女文职人员生育期间,按照国家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停发军队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其中,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原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特殊津贴补贴、奖励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男方为军队人员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