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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组成部分】
党政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
1.标题
公文标题是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和提示,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其中,“国务院”是发文机关名称,“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是公文的主体,即事由,“通知”是文种。
公文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机关
《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指的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也就是说,主送机关是发文机关要求对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机关。主送机关又称主送单位或行文对象。
主送机关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公文的主送机关一定要选准,这是公文发出去以后能否得到及时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公文的主送机关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发出的请示或报告等上行文,在一般情况下都只有一个具体的主送机关,不要多头主送。
(2)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发出的公文,一般的下行公文都有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而且级别越高的机关的发文,其主送机关的覆盖面愈大。在这种情况下,公文的主送机关多是使用统称。如,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下行文,其覆盖面是在本县的管辖范围之内,它的主送机关的统称一般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3)直接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公文,如通告、公告等告知性公文,以及一些章程、条例、规定等规范性公文,它的承办或者贯彻、执行、落实、知照的对象是全社会或者全体人民群众,在这种情况下,公文的主送机关就没有必要再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