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在执行任务中的客观情况、行为、作用和影响进行综合衡量,并按照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实施。奖励的具体实施程序和办法是:
(1)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2)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3)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4)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