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培训体系。
为提高文职人员可持续职业能力,确保文职人员素质始终适应工作需要,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并接受军事职业教育,区分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四种类型,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二是健全考评机制。
着眼构建突出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形成靠素质立身、凭实绩发展的政策导向,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的考核类型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前考核等,并对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等次以及考核结果运用等作了原则规范。
三是规范任用交流。
新《条例》在聘用制基础上增加了委任制用人方式,参照现役军官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职务任免程序和权限作了明确;增加了文职人员交流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
四是规范等级调整。
借鉴现役军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政策规定,新《条例》结合文职人员实际,从最低任职年限、岗位资格、年度考核结果等方面,明确了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的基本条件,规定了岗位等级调整审批权限。
五是改进退出政策。
为使优秀人才留得住、不称职的走得出、退出军队后有保障,新《条例》增加了辞职、辞退两种退出方式,并对辞职、辞退和解聘的情形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取消了原来的最高工作年龄限制,明确文职人员退休年龄统一按国家和军队规定执行;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转移接续各种社会保障关系。通过上述系列政策调整,文职人员职业更加稳定,发展路径更加顺畅,发展空间更加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