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是如何规定的?
1.完善培训体系。为提高军队文职人员可持续职业能力,确保军队文职人员素质始终适应工作需要,新《条例》明确军队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并接受军事职业教育,区分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四种类型,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2.规范任用交流。新《条例》增加了军队文职人员交流规定,明确军队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
文职人员的考评和等级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1.健全考评机制。着眼构建突出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形成靠素质立身、凭实绩发展的政策导向,新《条例》明确军队文职人员的考核类型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前考核等。
2.规范等级调整。借鉴现役军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政策规定,新《条例》结合军队文职人员实际,从最低任职年限、岗位资格、年度考核结果等方面,明确了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的基本条件,规定了岗位等级调整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