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等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比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文职人员的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退休条件的文职人员,应当退休。工作需要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不得超过规定的5岁。
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
实行聘用制军队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