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明确:军队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聘用单位及其军队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军队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军队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