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是在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颁布,是在总结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十多年基本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紧紧围绕实现新时代强军目标,以精干作战力量,优化保障力量,聚合整体力量为目标牵引,按照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和军事人力资源一体化的要求,突出军事职业属性,突出军地政策衔接,突出制度比较优势,对文职制度进行了系统的重构。使文职职业成为社会尊崇的新职业。
红师教育研究认为,新条例与老的非现役文职制度比较,好比“身份由保姆变成儿媳妇,待遇由一楼提高到十楼。”
一 、关于文职人员的身份属性。
老《条例》对文职人员在社会和军队事物中的身份没有明确,新《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两个层面对文职人员的身份作了明确:
(一)、在国家层面明确文职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在军队层面,明确文职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是在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这样的定位较好地反映了文职人员的职业特点,有利于增强文职人员荣誉感、使命感,提高职业声望和社会公认度;有利于合理确定文职人员待遇保障水平,增强职业吸引力和比较优势;有利于促进文职人员全面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接受法律监督。
二 、关于文职人员职能使命。
文职人员的世界通行的定义,是国民中承担军事行为职责的非现役人员。文职人员的非现役特征,决定了力量运用与现役军人的一个明显的区别,老《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这样的一个规定没有划清楚非现役人员与现役干部的职责界限。新《条例》明确的文职人员平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职责得到明确。
三 、关于文职人员编制原则。
明确文职人员岗位编制的原则,是确保现役岗位与非现役岗位科学编制的重要法制依据。老《条例》明确了文职人员大致岗位范围,但没有统一的编制原则。新《条例》将“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社会化保障可以承担”三句话作为编制文职业岗位的基本条件,以此来理清文职人员岗位与现役军人岗位和社会用工岗位两个界限。就是说现役军人岗位,文职人员不能编。社会用工岗位,文职人员没有必要去编。
这样规定有利于准确的把握文职岗位的特征,合理制定文职人员岗位编制,提高军事人员资源配置效益。
四 、关于文职人员招录聘用。
新《条例》对招聘政策做了四个方面大力调整:
(一)、拓宽了选择渠道。在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同时,增加了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两种方式。
(二)、放宽了首次招聘的最高年龄限制。处级正职、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由40岁放宽到45岁。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的岗位,由45周岁放宽到50岁。
(三)、规范了招录聘用的程序。新的条例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的八个步骤: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其中,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面试体检、政治考核这些由各大单位组织实施。
(四)、调整招录聘用的审批权限。过去是按照岗位等级确定招聘录用审批权限,下一步调整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的,首先是由战区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之后,其职务等级再按照岗位等级任免权限进行审批。
五 、关于文职人员职业发展。
新《条例》对文职人员职业发展的政策做了“完善培训体系”、“ 健全考核机制”、“ 范任用方式”、“ 完善等级调整”、“ 实行级别管理”、“ 改进退出政策”等六个方面的调整优化。
六 、关于文职人员待遇保障。
按照文职人员待遇高于地方同类人员,具有比较优势的思路,新《条例》对相关制度做了全面的调整。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工资待遇取消属地化;二是住房保障实施社会化与公积金、补贴结合起来;三是社会保险“两维制”,即根据不同情况,“既可以在地方施行非常优惠医疗保障,又可以在军队施行免费的医疗”;四是福利抚恤同军人大同小异。
七 、关于高层次人才的政策。
新《条例》明确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的人,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招聘录用、待遇保障方面采取特殊的措施。
最后预祝报考军队文职的人员,从红师起步,走上军队文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