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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受案范围
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问题。
排除:
①国家行为案件;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
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
⑥调解、仲裁行为;
⑦行政指导行为。
二、被告(和复议区别)
(1)一般情况:
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
(2)特殊情况:
经复议后起诉的——复议维持,还是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三、行政诉讼依据:
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致或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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