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的比例增大,报考的成功率增加。
按照调整优化结构,发展新型力量,理顺重大比例关系,压减数量规模的要求,推动我军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努力构建能够打赢新型战争,有效履行任务的中国特色现代化军事力量体系,我军大量的勤务保障任务一直以来由现役人员承担,干部数量偏大,官兵比例偏高,力量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建设的质量和备战打仗水平。
改革以后,文职人员数量规模将大幅增加,军官人数大幅减少。这样就较好地解决了现役规模军官人数体量偏大,官兵重大比例失调等矛盾问题,可以有效实现部队员额数量的瘦身强体,从而可以使我们更加能将地解放和发展战略力量。
二、招录政策发生变化,年龄限制大幅度放宽。
文职人员的招聘政策,先后经历了用人单位按权限自主招聘,全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两个阶段。2014年之前是单位按权限招聘,2014年以后则采取全军统一招聘。这次改革对招聘政策做了四个方面大的调整:
一是拓宽了选择渠道;
二是放宽了首次招聘的最高年龄限制;
三是规范了招录聘用的程序;
四是调整招录聘用的审批权限。
与原《条例》相比,这次调整在招聘处级正职、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放宽了5岁,由40岁放宽到45岁。在招聘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的岗位,由45周岁调至50岁,也是放宽了5岁。
而在招录职务层次较低的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11级以下岗位时,仍是35岁不变,35岁以下的都可以来应聘这些岗位。经过这样的调整,扩大了我们选聘人才引进的范围,优化了结构。使得将来急聘急用特殊人才的渠道变得更宽了,更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的效益。
在招录聘用的审批权限方面,原条例规定是按照岗位等级确定招聘录用审批权限。新《条例》则区分了层次:
一是对于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的,首先是由战区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之后,其职务等级再按照岗位等级任免权限进行审批;
二是对于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审批权限与职务等级任免权限保持一致。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选人用人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
三、社会地位尊崇,工作性质优越。
新《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文职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国家的公职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其中各级军事机关包含在国家机关内,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是一个意思,比我们通常讲的国家干部的概念更宽泛,更通用。所以文职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那么文职人员是不是公务员的身份呢?新《条例》没有将文职人员明确为公务员。
红师教育研究认为:
首先,公务员法没有修改,目前公务员分布在7类机关,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分布还不包括军事机关。
其次,文职人员在待遇设计总体上比公务员高,增加吸引力。这样,文职人员的社会地位还会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