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备考知识:建立公安权力能力与公安权力制约的均衡关系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建立公安权力能力与公安权力制约的均衡关系
每一项公安权力由两个方面因素构成:一是充分有力的权力能力,足以克服任何反抗以实现公安权力目标;一是健全有效的制约机制,足以保证权力能力在限定的条件下发挥作用,不致错误地行使。
做到公安权力的均衡行使,是一切公安权力实施过程的普遍性目标。
(一)不断强化公安权力能力。
1、公安权力执行者。即依据宪法和法律有资格执行警察权力的机关及其人员。这些机关的人员数量、素质、体制等对公安权力能力的强弱有重大影响。
2、公安权力规范。即公安法规对公安权力的对象、罚则原则、程序、方法所确定的准则。它决定公安权力能力的国家意志,使之有法可依。
3、公安权力装备。即实现公安权力所必备的武器、警械、交通与通讯工具、监禁设施等。它是克服抗拒、强制约束的实力性条件,是取得致胜优势的物质根据。
4、公安权力信息。即与公安权力有关的情报、线索、证据、档案资料、指令、通告、意思表示等。它使公安权力能力具有行为上的确切性和协调性。
(二)不断完善公安权力的制约机制。
公安权力能力具有暴力的和强制约束的实力,并有隐蔽手段。所以必须使公安权力行为置于法定条件限制之下。公安权力能力+公安权力制约机制=公安权限。
1、规范制约。在公安法律规范中对每项公安权力的行使都规定限制性条件。
(1)法律事实。以相应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运用公安权力能力的前提条件。
(2)管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
(3)对权力行为的限制。
(4)立案标准,等等。
2、司法制约。在司法过程中,相关的司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互制约的职能。
(1)司法机关之间在法律程序中的制约。某些公安权力的行使,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法院、检察院的制约。
(2)审批制约。某些公安权力行为需经一定级别的机关批准。
(3)手续制约。
(4)同步制约
3、监督。公安权力行为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府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突出意义的是公安系统本身对公安权力行为的监督。
(三)建立公安权力的均衡关系。
两者的均衡关系,表现为公安权力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充分性,及时性适度性和有效性。对公安权力,强化而不失之制约,制约而不伤及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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