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24 18:01:40在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中。民法在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中占据较大的比重,民法内容庞杂,知识点较多,为方便考生的备考,下面我们就对民法中期限的内容进行分析:一、什么是期限期限是民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者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如某日、某月、某年;期间是指从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所经过的时之区间,如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二、期限之效力(一)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二)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变更,及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三)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有期限决定。三、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限在性质上属于事件,非行为。类型有三种:(一)约定期限: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确定的期限。如履行债务的期限,所有权转移的期限等。(二)法定期限:这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限。在有法定期限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限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限。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限时,法定期限不可更改。(三)指定期限: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限。指定期限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限,其与法定期限的区别,知识法律将确定期限的 法定 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四、期间的计算方法(一)自然计算法: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二)历法计算法: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谓年,不论平闰年一律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五、期间的始期与终期(一)始期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但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二)终期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活动时间的,截止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在行测数量关系中,我们总会遇到一类题目,从题干的描述来看似乎不能准确的划分为我们熟悉的某一类题目,比如行程问题或者利润问题等等,所以在看到题目的瞬间似乎没有特别明确的思路,而是需要我们进行比较复杂的稿纸推理。在这样的情况下那就比较费时间了,不符合数量关系的学习复习思路。所以接下来为大家介绍一种解答推理题目的思路。例1:21人参加乒乓球单打淘汰赛,只取第一名,共比多少场可决出冠军( )A.10 B.19 C.11 D.20例2:30个人围坐在一起轮流表演节目,他们按照顺序从1到3依次不重复地报数,数到3的人出来表演节目,并且表演过节目的人不再参与报数,那么在仅剩一个人没有表演过节目的时候,共报数多少人次( )A.77 B.57 C.117 D.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