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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是物权取得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军队文职公基考试中经常会出现标的物取得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或者选择。以何种方式取得标的物意味着取得了所有权,何种方式是合法有效的。
所谓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合法性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在民法学理论上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①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②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
③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④没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所有。
⑤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所有,在该物上缴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①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②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③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④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⑤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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