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不签订合同。那么,究竟会不会随意辞退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谈几点认识。
一、关于辞退机制,确实没有明确的表述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这是现行法规中,对委任制文职人员辞退的表述,应该说确实是不够明确。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政策宣讲时,关于辞退,宣讲人员讲的是:“干得好的可以干到退休”。据了解,在某些公开场合,兵文部门有关领导讲“辞退是给不干工作的人准备的”。
至于为什么不进行明确表述,我认为应该是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工作量巨大,相关部门只能是先行推出一些重要法规,再陆续制定配套政策规定。在今年的党建工作会议上,习主席也讲到“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文职人员队伍建设”。
二、政策制定层面,可能已形成基本共识
前期,某大单位出台的《文职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文职人员义务,不遵守文职人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军队工作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虽为个别大单位制定的细则,目前也没有施行,但笔者认为细则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听取了上级机关的意见,遵循参考了相关上位法规,也就是说上述规定应为政策制定层面形成的共识。
三、参照《公务员法》,应为辞退的基本考量
笔者在学习中发现,上述关于委任制文职人员辞退的规定,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条款极为相似。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关于公务员辞退的规定,新旧《公务员法》的表述完全一致、只字未改,说明公务员的辞退机制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已相当成熟完善、科学合理。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对文职人员的待遇定位是,同公务员相比具有比较优势,窃以为,在职业稳定性方面也应该有个比较或者参照。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文职人员不会随意辞退,职业稳定性有较好的保证,但同样需要对法规制度心存敬畏、对本职工作充满热情、对自身素质经常自省,这样职业道路才能走的更稳、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