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保障是体现文职人员制度比较优势、吸引保留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因素。新文职人员条例按照文职人员待遇高于地方同类人员、具有比较优势的思路,对相关制度作了全面调整,主要体现在4个清单:工资待遇、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福利抚恤。
新文职人员条例还明确,军队用人单位纳入国家组织机构登记范围。这样规定,可以确保文职人员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落户随迁等事项办理军地顺畅衔接。
这一系列更加优沃、走心细致的规定,增强了职业吸引力,必将使文职人员能够更安心踏实、心无旁骛地投入工作。
文职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军队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20%;文职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8%;文职人员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归集到省级社保机构。
个人缴的8%+4%,单位会发同样多的补助金,等于个人没掏钱。
文职人员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文职人员就医补助、看病报销
《条例》第五十一条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