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师教育考点点兵】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2)财产关系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
二、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三、军队招聘文职考点: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和对什么人发生的效力。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1. 民法生效的时间
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2. 民法失效的时间
即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民法通则》第 1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所说的“领域”是指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
(三)军队招聘文职考点: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的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民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用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民法通则》第 8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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