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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于: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与继承。
(一)发表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只要作者将作品置于公众可以知道的状态,发表权就已用尽。
2.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一旦作品合法地公之于众,发表权便不再存在了
若作品被第三人以侵权方式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因为著作权人并未“用”,就不能认定发表权已经“用尽”,则著作权人仍拥有发表权。
3.下列三种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发表
(1)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
(2)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
(3)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转让。
4.遗作的发表权归属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
(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3)决定署名的顺序;
(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向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因而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
修改通常是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针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仅损害作品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作者的声誉,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算改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