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条例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处分的具体实施程序和办法是:
(1)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2)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3)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