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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关于聘用合同的这些规定要注意

2019-11-08 15:51:20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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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面向社会招聘的考生都是聘用制,考生们在入职前都是签订聘用合同,除了签订合同时有注意事项外,在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也有相关的规定,小伙伴们在日常中一定要注意,今天就跟大家讲一讲。

一、解除聘用合同情形

《规定》第四章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规定》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本人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用人单位移防或者编制精简、被撤销等,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出现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

《规定》第四章 第二十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六)未经批准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拒不改正的;

(七)因文职人员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为文职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损害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因用人单位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

《规定》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且未续订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任命到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岗位工作的;

(四)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

《规定》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文职人员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一)患职业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二)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三)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四)正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郑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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