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哪些具体要求?
对实行聘用制的军队文职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一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一份。用人单位与军队文职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军队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军队文职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军队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军队文职文职人员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的,应当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对文职人员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为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区分不同聘用合同期限和招录聘用方式,对军队文职人员的试用期作了规定。一是对新招录聘用的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一般为二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的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二是对直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明确可以根据需要缩短或者不实行试用期。三是对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制文职人员,鉴于其属于“即聘即用”的成熟人才,明确不实行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