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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队文职考试公共科目法律: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19-03-17 16:02:05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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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部分考点四: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体概述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的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出现过四种不同阶级专政的国体,即四种历史类型的国家: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的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亦即对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

我国的国家性质包含以下基本点:

(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

(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5)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人民民主专政特点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制度包括: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在目前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

(1)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以及就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政策性建议和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等方式;

(2)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和进行民主监督;

(3)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

(4)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作用。

2.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我国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申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协按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以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责任编辑:郑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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