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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学习民法中担保物权时常会觉得抵押权、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案例常会不能很快判断出其区别,为更加快速高效地区分辨别从而节省思考的时间,我们需要集中掌握那些容易混淆的细节考察。为方便大家更加游刃有余把握此部分的知识,以下几点内容可供大家参考学习:
1、担保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质权针对动产和权利,留置权只针对动产。所以针对不动产行使的担保物权,直接可判定为是抵押权。
2、对是否转移占有要求不同: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权、留置权转移占有。
3、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和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其创立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合同产生;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联合行机关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其多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如果在一个物上同时存在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
4、对财产原有归属要求不同:抵押权和质权都是针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变价并优先受偿;而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5、留置权要求: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1:甲有偿保管乙的汽车,适时保养和维护,乙后期却不付保管费用,甲留置乙的汽车。在该法律关系中留置的动产汽车和债权保管费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保管合同关系。例2:甲租赁乙的汽车,甲又曾经借给乙钱,届时乙不还钱,甲则对该汽车不享有留置权。因为甲想要“留置”的动产汽车是基于甲乙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而甲享有的债权是民间借贷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甲不享有对该汽车的租赁合同。
6、担保关系产生的时间不同:抵押权和质权中财产的出场目的就是为了起到担保的作用,避免出现无法解决的财产纠纷这样后顾之忧,其才作为一个筹码或者“人质”让债权人放心贷款或者借款给我等,而留置权是先因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留置物,后来出现财产纠纷临时起意顺便把东西给扣下来。当然债务债权双方都为企业的情况下留置动产就不受统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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