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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队文职考试法学备考:侦查监督

2020-01-14 16:37:43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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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1、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也依法行使侦查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同样行使监督职权。

2、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织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

(2)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

1、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非法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8)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9)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0)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2)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14)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5)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6)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7)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8)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就录音或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19)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而未通知的。

(20)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侦查监督的途径,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而侦查监督措施则是人民检察院为实现侦查监督职能而使用的监督手段。

(一)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一般而言,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和采取以下途径和措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2)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发现后,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的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这种控告,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4)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情况的通知、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通知,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二)监督的救济

(1)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查。

(2)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后7日以内进行复查。

(3)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不正确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责任编辑:郑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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