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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军队文职考试经济学类备考:合同之债

2019-10-18 10:41:37
来源:红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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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

(1)以股东名义签订的合同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该相对人,因此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①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②公司设立失败的,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发起人依前述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承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例题·单选题】

在乙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供筹建乙公司之用,乙公司成立后,将该房屋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但始终未确认该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公司承担

B.甲、乙公司连带承担

C.甲承担

D.先由甲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解析: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在本题中,甲以乙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所租房屋供乙公司使用,应由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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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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